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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4
实施时间: 2012-9-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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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价格评估机构:
  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及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凡具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条件,从事价格评估相关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2.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截止2012年12月底,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二、申请材料
  本次申报对象所需的申报材料样式及需要填写的相关表格等可登录至福建省物价局网站“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栏目自行下载。
  三、注意事项
  1.此次申报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的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本材料一份(其中相关证书需原件扫描,其内容需与纸质材料相符)。
  2.申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材料中关于评估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只需提供纸质材料,不需要扫描成电子版本材料。
  3.申报时间,认定申请材料受理截止:2012年9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819697(兼传真)
  邮箱:nsb9697@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省物价大厦9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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