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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农村综改办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商发[2012]1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银监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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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委)、农村综改办、监察局、银监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村综改办)、省监察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省银监局)在大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市(州)、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好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粮食两补”)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粮食两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坚持“五统一”的发放原则
  县(市、区)根据当年的“粮食两补”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少数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按照“五统一”原则,将当年“粮食两补”资金及时全额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
  (一)统一补贴范围。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种粮农民给予补贴。国有农场和农牧渔良种场的粮食生产者,纳入属地补贴范围。
  (二)统一补贴品种。结合我省实际,全省“粮食两补”的补贴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具体补贴品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补贴品种应与上年一致。
  (三)统一补贴标准。省将补贴资金分解到县(市、区)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核实的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分别计算并确定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亩平补贴标准。
  (四)统一补贴时限。在全省统一规定时限前,将“粮食两补”资金一次性兑付到农民手中。
  (五)统一补贴程序。县(市、区)“粮食两补”资金分解、落实到农户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的“一本(折)通”上。
  二、进一步规范粮食补贴面积、范围和对象
  (一)当年“粮食两补”坚持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土地延包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定农户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农户当年单季粮食补贴面积,不得超出其二轮土地延包面积。
  (二)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滩涂、(蓄)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原则上不应种植粮食作物。已经围垦、种植粮食作物的,是否纳入“粮食两补”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林地套种粮食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得享受粮食补贴。
  (三)农户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明确“粮食两补”资金的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协议的,“粮食两补”资金归二轮土地延包户主所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粮食生产企业的,签订的流转协议必须明确“粮食两补”资金受益人,并报乡镇财经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协议受益人。
  (四)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由村委会报乡镇财经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土地,不得申报粮食补贴。
  (五)国有农场(含劳改农场、林场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已承包到个体农户的土地,“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户;以前没有签订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承包协议。属于集体经营耕种的,要按照“粮食两补”管理工作权限,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粮食两补”资金归农场集体所有。
  (六)对个别地方二轮土地延包因历史原因仍未落实到户的,本着“实事求是、特事特办、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依据本意见,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到户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补贴发放工作机制
  继续坚持粮食补贴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落实“粮食两补”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级政府是落实“粮食两补”政策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行政首长必须对本地区“粮食两补”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综改办、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粮食两补”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两补”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委托代理发放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并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等。
  (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粮食生产种类、补贴面积的核实和汇总工作,提供土地产权政策咨询服务等。
  (三)农村综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粮食两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具体包括:协调财政部门有涉农补助资金职责任务处(科、股)的相关工作;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督促、检查各项涉农补助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四)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农民对于粮食补贴政策落实的举报、投诉,查处各种粮食补贴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监部门负责对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查处“粮食两补”资金划转及兑付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粮食补贴操作程序
  (一)面积申报审核程序。
  1、面积申报。以每个粮食生产季节为限,种粮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据实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所填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2、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是粮食补贴面积统计、核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粮食种植情况,负责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机构分季节、分作物、逐户对农户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写《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字认可,并由乡镇财政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
  3、村级公示。村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经所将粮食补贴面积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财经所专管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同时采取“全组通告制”,将全组村民的“粮食两补”面积印制成表,向全组每户村民逐户发放、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4、严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经所等机构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二轮土地延包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完善。对单季粮食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要逐一调查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全县(市、区)粮食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
  乡镇在审核过程中,每个农户必须只持有一个存折且设立唯一开户账号。对同一农户耕种同村不同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
  5、据实兑付。县(市、区)农业部门将各乡镇上报的面积审核汇总后,于12月底前与同级财政局会商,并经县级政府审核后,作为各地财政部门下年度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周密安排部署。经省政府批复的当年“粮食两补”实施意见下发后,县级政府要依据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粮食两补”实施办法,并通过媒体对“粮食两补”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2、补贴资金公示。补贴资金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经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由财经所专管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经所对每个农户发放《补贴通知书》。《补贴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姓名、所在村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具体格式由各县自行设计。
  3、细化代理机构职责。
  ⑴全省必须统一实行“一本(折)通”的方式,不得违规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粮食两补”资金。
  ⑵引进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择1-2家金融机构作为本区域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向农户兑付“粮食两补”资金。代理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⑶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⑷粮食补贴“一本(折)通”是农民获取种粮补贴的重要凭证,各级代理机构必须为种粮农民办理粮食补贴“一本(折)通”(纸质),不允许以储蓄卡、信用卡等电子工具,取代粮食补贴“一本(折)通”(纸质)。
  ⑸县级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应及时将“粮食两补”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代理机构补贴专户,代理机构收到同级财政拨入的补贴资金后,根据“粮食两补”数据报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每项补贴资金分笔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粮食两补”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折)通”上标明每笔资金名称的摘要(如:粮食直补简称“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简称“综补”,粮食直补与农资综合补贴一并发放的简称“粮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
  ⑹代理机构在办理“一本(折)通”存折时,不得违规或搭车收费,不得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更不得擅自为村组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⑺县级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粮食两补”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粮食两补”资金的来源。
  (三)补贴资金支取程序
  1、农户“一本(折)通”必须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直接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折)通”,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鄂财农村发[2012]3号)文件要求,一律由财经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折)通”工作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折)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市、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折)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2、“粮食两补”资金不允许用于抵交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作为他用。农户须本人妥善保存粮食补贴“一本(折)通”和密码,农户到代发机构办理粮食补贴取款业务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本(折)通”存折及密码支取。严禁村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农户补贴资金“一本(折)通”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收集农户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
  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审核领款人身份证和“一本(折)通”,按照“粮食两补”资金领取手续进行办理。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与执行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提高“粮食两补”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效果,要及时将各级政府关于粮食补贴政策《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及时张贴或发放给种粮农民,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粮食补贴政策信息。各县(市、区)在每个村要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栏”,专门用于惠农政策的宣传和公示。
  (二)严格政务公开。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两补”村级公示的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有效,补贴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对“粮食两补”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各级财政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三)设立举报电话。各级财政、农村综改办要设立“粮食两补”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
  (四)强化日常监督。各级财政、农村综改办、农业等部门要加强粮食生产及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纠正“粮食两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粮食两补”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中,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粮食两补”资金的来源。
  (五)严肃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纪律。严格执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问题突出的,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表样)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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