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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发改环资[2012]11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4
实施时间: 2012-9-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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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的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符合条件、有意愿的机构可于10月2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报送我委(环资处)审核,中央驻桂单位、区直属机构及区外机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委(环资处)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投资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节能评估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单位,或已经在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或节能量审核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为甲、乙、丙三级进行管理。
  (一)甲级节能评估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近三年开展节能评估相关业绩不少于10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或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二)乙级节能评估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近三年开展节能评估相关业绩不少于5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三)丙级节能评估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具有节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3、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中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
  (四)已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甲级、乙级、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自愿申报,相应作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节能评估机构。
  第七条 甲级、乙级、丙级节能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资质和要求,对应开展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的31个专业实行分类管理(详见附件一),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备案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节能评估资格,开展节能评估的专业范围应与备案工程咨询专业或节能检测范围一致。
  第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
  (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或国家和自治区节能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包括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相关业务的工作简历;
  (五)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工作设施、设备目录清单;
  (七)节能评估相关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各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初审,将符合要求的备案机构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评估机构,予以正式备案,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告。中央驻桂单位、区直属机构以及区外节能评估机构可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登记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节能评估机构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报告。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
  (一)按照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礼金和财物;
  (四)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自主选择节能评估机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节能评估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发生争议和纠纷,按双方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节能评估市场秩序,推进节能评估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认定属实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发展改革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格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节能评估文件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估意见失实的;
  (五)违规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执业纪律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地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对节能评估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的专业.doc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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