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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办字[2012]34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17
实施时间: 2012-10-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4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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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各收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洪发[2012]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现行收费政策管理规定,凡纳入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机构都要按照以下相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规范收费行为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应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公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公示》。
  二、各收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动时,应主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提供文件依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重新报备,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不得继续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期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变更国家、省、市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收费单位必须向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都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公示内容和方式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一律不准收费。
  五、各收费单位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落实到位,不得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分解收费项目和增加收费次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收费。
  六、各收费单位要经常开展收费自查,对法人证书、营业证照、资质证书、执业许可证书、试行收费标准、年度审验逾期等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继续收费。
  七、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财政、民政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利用政府职能及执业便利向服务对象和会员单位乱收费。
  八、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各收费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视为价格违纪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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