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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30
实施时间: 2012-1-3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4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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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各有关缴费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顺利对接《税友龙版》上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对象
  2011年度社保费年终结算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已办理缴费登记、应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缴费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不实行年终结算的对象和征收品目与上年度一致。
  二、结算所属期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鉴于地税机关从2012年1月起将所属期从“当月”调整为“上月”,缴费单位会发生两笔所属期同为2011年12月的费额,对第一笔12月费额(即社保局所属期为2011年12月)纳入结算期范围,对第二笔12月费额(即社保局所属期为2012年1月)不纳入结算。
  三、结算方式
  实行网上申报,缴费单位通过“网税龙版”[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
  四、结算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二)缴费单位先向舟山财税信息网(http://www.zscs.gov.cn/)[社保费信息查询]—[2011年度社保费缴费基数查询]模块,输入“纳税编码”(15位),打印《2011年度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见附件1),该表作为结算备案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缴费单位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的《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各缴费单位应对缴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外挂舟山财税信息网(http://www.zscs.gov.cn/)[网上办事]—[地税表单下载]—[2011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表],缴费单位可自行下载。
  (四)经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后,缴费单位不论结算是否补缴,都须在网税龙版[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五、其他
  (一)本年度年终结算首次使用“网税龙版”,与“网税2006版”相比,主要区别是由费额结算转变为基数结算,具体计算方法与上年度基本一致。请各缴费人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后填列《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二)已参保的单位在2011年内,如有未申报月份或申报 不足产生欠费的,应按《2011年度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中显示的“欠费月份”,先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欠费补缴手续,再在网税龙版[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模块进行年度结算申报。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审核工作。重点核查有无补申报欠费,已申报缴费基数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是否正确比对,对零申报企业要比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对负数申报企业如系计算填写错误应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实时关注结算申报进度,对未按时申报的企业要逐户催缴催报,年终结算申报率要达到90%以上。结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全面总结结算工作的具体做法、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12年6月20日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规费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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