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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8
实施时间: 2012-10-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8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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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龙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源登记信息,夯实两税税基,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32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其中: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医疗机构等自用房产和土地不在普查范围内。
  二、普查内容
  1.纳税人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填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和《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所有经营性房产、土地的“两税”纳税义务人是否认定准确;
  3.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是否存在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4.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是否准确;
  5.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两税”;免税房产、土地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手续;
  6.纳税人的跨区房产、土地是否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税务登记。
  三、普查时间安排
  纳税人自行复核阶段(2012年10月15日—11月15日)
  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应于2012年11月15日前填报《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避免重复填报,本次税源普查应遵循“谁使用谁填报”的原则,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无租使用人填报,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由使用人填报,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由纳税单位填报,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应由免税单位填报。
  《登记表》申报方式:网税用户可通过浙江地税网上办税系统自行申报;非网税用户可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申报窗口索取《登记表》,也可通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登记表》,手工填报。无论采取网上申报还是窗口申报,纳税人均应当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一式两份纸质且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表》报送到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另一份加盖受理印章后返还纳税人留存备查。
  纳税人自行复核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将按本次普查内容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及缴税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未按照规定填报、报送《两税登记表》或存在未缴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除补缴税款外,还将加收滞纳金,视情节处罚。
  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两税税源普查工作。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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