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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2]4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4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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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将开展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
  2012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2〕3号),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上年结转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中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2.85%计息,当年缴存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中活期存款利率0.4%计息。
  结息日后,各单位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利息清单》(1份),各经办网点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发放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资金中心将于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全面发放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电子结息对账单(以下简称电子对账单)。
  (一)电子对账单下载及分发。资金中心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软件(以下简称单位版软件)发放电子对账单,已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缴存单位,登陆单位版系统,通过“对账单”—“电子对账单下载”下载单位及个人电子对账单,并及时将个人对账单分发给职工。
  (二)缴存单位若需资金中心邮寄纸质对账单,必须通过单位版软件报送邮寄单位及个人对账单的申请。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成核定工作,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登陆单位版系统,通过“对账单”—“邮寄信函对账单申请”模块录入邮寄单位及个人对账单的申请,资金中心将根据单位需要邮寄纸质对账单。个人对账单将一人一函,并依据单位填报的具体工作部门或个人家庭地址予以寄发。
  (三)对因特殊原因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资金中心将邮寄纸质对账单。如需要电子对账单,单位经办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办网点拷贝。
  三、住房公积金对账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应认真做好下载、分发本单位职工个人对账单以及查询对账工作,确保个人对账单及时送达缴存职工。个人对对账金额有异议的,按以下步骤进行对账:
  (一)本单位对账
  单位为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和原始业务票据,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单位账户明细可通过单位版软件“业务分类查询”—“单位归集明细账”模块查询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账》;个人账户明细可通过单位版软件“对账单”—“职工对账单”模块查询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信息》。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可通过单位内部台账或到经办网点申请获取。
  (二)经办网点对账
  如经本单位对账后仍有异议,可向经办网点申请对账。职工填写个人对账单背面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妥后交单位。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对账结果、加盖印章,并收集本单位需要对账职工的《申请书》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和原始业务票据复印件,统一到经办网点申请对账。经办网点对账后,填写对账结果,加盖印章,并将对账相关单据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经办人。
  对于2007年4月1日以前的业务,经办网点通过原银行系统进行对账后,在《申请书》上填写解释说明,并加盖印章,作为最终对账结果。
  (三)资金中心对账
  对于2007年4月1日以后的业务,经经办网点对账后仍有异议的,可向资金中心提出对账申请。单位经办人需持经本单位、经办网点填妥并加盖印章的《申请书》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和原始业务票据复印件统一到资金中心申请对账。
  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事关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及时核实个人信息,切实做好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工作。
  咨询电话:59059001。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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