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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12]5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1
实施时间: 2012-7-20
失效时间: 2014-7-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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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宁夏开展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资产总额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具体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附表)。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重新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5号)同时废止。

附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           目

资      产      总      额

50(含)

万元以下

50-100(含)

万元以下

100-500

(含)万元

500-1000

(含)万元

1000-2000(含)万元

2000-5000(含)万元

5000-10000

(含)万元

1 亿—3亿(含)元

3亿—5亿

(含)元

5亿元以上

双方协商

1

会计报表审计(最低收费2000元)

2000

3000

1.5‰

1‰

0.8‰

0.5‰

0.15‰

0.1‰

0.08‰

2

经济责任审计

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收取

3

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清算

按清理资产总额的3‰收费

4

 

货币资金

50(含)万元以下

50-100

(含)万元

100-500

(含)万元

500-1000

(含)万元

1000-2000

(含)万元

2000-4000(含)万元

4000-6000

(含)万元

6000-10000

(含)万元

1 亿—3亿(含)元

3亿—5亿

(含)元

5亿元以上双方协商

2‰

1.0‰

0.5‰

0.3‰

0.2‰

0.15‰

0.1‰

0.08‰

0.06‰

0.05‰

其他资金

参照货币资金验资上浮10%收费

备注

 

货币资金与其他出资同时的验资收费,按各种出资的对应收费标准收取,其和为该项目验资收费;变更验资涉及需要审计的,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

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300元/小时               

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高级经理或项目经理)  200元/小时

3、助理人员(中、初级)                            100元/小时

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下浮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最低收费2000元;3000元以上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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