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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汇复[2004]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4-1-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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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厦门市分局:
  厦门市分局《关于厦门光夏印刷企业有限公司申请用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本的请示》(汇厦[2003]224号)和深圳市分局《关于明确资本公积金转增企业资本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外管[2003]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在并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储备基金与发展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外商独资企业以其储备基金转增资,所余储备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
  (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记入企业资本公积。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资本公积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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