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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温国税发[2012]55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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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全面助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进程,发挥税收政策在金融改革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温州被批准为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是温州转型发展的新机遇、新动力,事关温州长远发展的战略全局。全市国税部门应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全力做好金融改革的税收服务工作,为加快我市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作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政策,积极落实
  (一)支持金融企业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从事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和保险业的企业。
  1.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金融企业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金融企业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1)金融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超过当年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的1%,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2)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正常类贷款:不计提呆帐准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100%。(3)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4)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及不同期限国债分别按回购成交额千万分之五至十万分之十二的比例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1)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类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支持民间借贷阳光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支持民间资金借贷政策。(1)企业(借款人)通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入的资金,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凭借贷合同(协议)和经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利息结算凭证,依照真实、相关、合理的税法原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5.融资租赁业务优惠政策。(1)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2)企业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承租方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3)企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推进实施“走出去”企业发展战略,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6.“走出去”企业境外已纳所得税可抵免政策。(1)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税额可以从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可以从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2)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境外投资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投资收益负担的税额部分,可以从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上述(1)(2)两项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当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应纳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3)企业按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7.“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协定待遇政策。(1)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依据具体的税收协定规定,可享受在境外所在国适用5%-10%优惠税率和免于征收所得税的待遇。(2)企业在境外专为储存、陈列、交付或采购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等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目的设立的场所、设施,根据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免于在境外所在国征收所得税。(3)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183天或6个月~12个月不等的,可免于在境外所在国征收所得税。(4)境外被投资企业在所在国享受的减税、免税额可以依据具体协定中税收饶让的规定,视同已按所在国国内法纳税,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8.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待遇政策。(1)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享受境内外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红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经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向中国返程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3)经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控股企业不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其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中属于“走出去”企业的部分不视同股息分配,免予征税。
  9.“走出去”企业出口退税政策。(1)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其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包括从事对外实物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业务等各种特许退税业务,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可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并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2)加快对企业的退税进度。在按承诺时限完成各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审核工作的前提下,加快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批进度,并及时予以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五)支持民间资本经营活动
  10.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2.企业对外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得股息、红利做为免税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13.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4.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5.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16.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经批准成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计提的不超过当年年末对外投资余额的5%的风险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9.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商品销售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六)支持保险业发展
  20.涉农保险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21.再保险赔款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三、优化服务,全力支持金融改革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和市委市政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深入调研,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完善税收服务措施。
  1.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1)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全程服务制度,压缩内部流转时限,减少涉税事项的办理环节。(2)全面推行“免填单”办税服务,加快自助办税区建设,为企业提供多渠道办税方式,以提高企业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办税成本。(3)对金融改革试点中成立的新型金融组织,开通“绿色通道”,按规定快速、便捷的办理各项涉税事项。(4)简化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备案手续,做好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税收优惠待遇的服务工作,规范和加快居民企业身份证明的办理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流程。
  2.优化办税服务措施,提供多样化服务平台。(1)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强化温州国税网站的信息服务主渠道作用,及时更新相关资讯及税收政策,完善税企邮箱、在线咨询、政策解答等服务内容,进一步加强税企沟通和互动。配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充实和完善相关涉税服务内容,为企业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税收政策指引。(2)成立专题服务组,根据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建立“一对一”纳税需求响应机制,有针对性的解决纳税人的需求。(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有针对性的开展税收政策业务专题培训,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收政策。(4)依托“走出去”企业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和完善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多方收集东道国税收制度信息,正确评估对外投资涉税风险。加强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涉税诉求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工作,建立企业涉税诉求信息数据库。
  3.拓展社会协作手段。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推进行业制度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强化质量监管,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财政、工商、媒体、协会等部门组织协作,推进宣传培训和信息共享工作。鼓励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为志愿者和服务需求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创造条件,发挥群众参与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性。
  4.深入调研把握需求。积极开展调研,深入了解金融企业遇到的困难,通过走访活动、税收管理员下户、举办座谈会等各种方式,加强与各类金融组织和融资性组织的沟通,主动了解金融综合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切实把握金融企业需求,提升纳税服务业务水平,为金融综合改革提供良好税收环境。
  5.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通过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及时公布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税收争议化解机制,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税收争议,坚决防止和制止侵害金融机构权益的行为发生。
  6.强化管理,规范企业涉税行为。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引导企业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对账证健全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行业类别,采取分类别分规模的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制度,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省局统一布置,对企业的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审核。
  7.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坚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督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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