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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生命健康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2]2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2-7-30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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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学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省财政设立了“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生命健康科技)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生命健康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生命健康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生命健康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学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省财政设立了“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生命健康科技)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重点与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等,深化“政、产、学、研、用”联合创新机制,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治疗实践的转化应用,加强技术突破和规范化诊治,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促进我省临床医学领域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的有关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等。相关间接费用可参照财教〔2011〕 434号文执行。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
  能源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燃料动力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发生的费用。一般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劳务性费用和项目组成员外临时聘请技术专家的指导咨询费用。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支持范围;
  (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技术或临床试验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临床诊疗明显优势的产品和技术。
  (三)拥有本领域的核心领军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技术方法、临床系统集成应用及成果转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四)项目设计的运行管理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临床应用实施方案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技术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推广应用和市场化措施明确可行。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我省境内依法审批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熟悉国内外临床医学发展趋势、长期临床积累的明显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在申报的医学领域理论研究和临床应用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项目合作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发布申报指南。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注重与国家有关规划的衔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编制年度计划指南,并会商省财政厅后,省科技厅一般于本年末发布下年度《江苏省生命健康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省级有关单位向其省级主管部门申报,市、县科技局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第十条 经费预算编制。经费预算编制是项目申报的重要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方案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实施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牵头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合作单位配套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预算的50%。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包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也必须有详细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咨询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建议。经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行文立项。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重点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补助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拨付剩余的40%。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负责,合作单位对所承担的任务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技术主要人员、合作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牵头部门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中期检查制度,并将中期检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含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省科技厅每年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和经费预算。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完成项目财务审计工作;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而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有关技术检测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牵头组织项目评审论证;
  (三)确定资助项目;
  (四)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和目标管理,组织中期检查和综合验收;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和信用评价。
  (六)负责编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安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向省科技厅推荐财务专家参与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三)会同省科技厅行文确定资助项目,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四)会同省科技厅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二)及时拨付省专项资金,匹配合同约定的配套资金,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汇总年度项目执行总体情况并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四)负责提出项目(含经费预算)调整、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执行,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实施;
  (二)执行项目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对合作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四)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填报省科技计划统计调查等有关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成果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江苏省生命健康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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