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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督察工作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1-2-18
实施时间: 2011-4-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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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2011年2月18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强化审计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全面落实审计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审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审联发[2003]4号文件),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督察工作范围及事项
  凡年度审计计划规定较为重要审计项目和领导交办审计事项均列入审计督察范围。督察工作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审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二)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采取措施情况;
  (三)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情况;
  (四)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办理情况;
  (五)上级领导交办事项及领导对审计报告批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六)检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督察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二、审计督察程序及步骤
  (一)审计督察每年根据需要督查事项,确定工作计划。
  (二)按照确定的督察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督察组,向被督察单位下达审计督察通知书。
  (三)审计督察组在下达督察通知书三日后,实施审计督察。
  (四)审计结果整改督察
  1.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定期审计项目时,要对上一次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跟踪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督察处。
  2.审计处(局)在发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多处室联合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牵头处室组织),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复印件报送审计督察处。书面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问题整改意见,以及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及措施。
  3.审计督察处在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结束后,对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督察。
  4.审计督察处向有关处(局)调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审计资料,有关处(局)应及时提供。
  (五)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督察
  1.审计处(局)对审计查出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时,应将纸质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督察处备案。
  2.审计督察处要适时了解移送处理事项,并将移送处理事项办理结果在厅机关通报。
  (六)领导批示整改和交办事项督察
  1.办公室及各审计处(局)应将上级机关、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全文,及时抄送审计督察处备查。
  2.上级机关、领导对审计报告批示中涉及到政府其他部门整改落实的,督察处负责协调督察;批示中涉及到厅内相关业务处(局)整改落实的,由业务处(局)负责办理,办公室督办。
  3.领导交办事项,按交办事项范围、内容、结果进行督察,并形成督察结果报告。
  三、审计督察方法及考核
  (一)审计督察应运用审计方法,审阅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和书面材料等,实地检查和了解审计结果整改情况。
  (二)审计督察根据需要,可采取到被审计单位抽查等方式,确认审计结果整改的真实性。
  (三)审计督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其他方式了解和促进审计整改。
  (四)审计督察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审计督察事项工作底稿,向被督察单位通报督察结果及意见,督察结束后建立督察项目台账和档案。
  (五)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虚假整改的审计事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并追踪整改督察。
  (六)实行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考核制度。以各处(局)报送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年终按厅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相关处室予以打分考核。
  (七)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按预算执行考核办法单独进行考核。
  四、审计督察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向其下达责令执行通知书,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审计整改督察公告。审计督察处不定期在厅机关内部通报审计整改督察情况,或者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告审计整改督察结果。通报或者对外公告的审计整改督察结果内容包括: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其他需要公布的督察结果。
  (三)审计督察处在审计督察中,如发现审计决定书中存在重要错误事项,以及与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行为有关的重大问题,应向厅领导报告并向厅有关处室通报,或根据相关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五、审计督察报告
  (一)审计督察处汇总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厅提出审计督察报告。
  (二)督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督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督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2.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
  3.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原因及进一步整改的意见。
  (三)审计督察处负责将督察工作中涉及到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整理,为本级政府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提供依据。
  六、本办法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7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1.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督察通知书
  2.黑龙江省审计厅责令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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