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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审计厅财经违纪举报工作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1-2-18
实施时间: 2011-4-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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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财经违纪举报工作,维护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工作机构和工作原则
  省审计厅设立财经违纪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并在省审计厅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信箱,举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工作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二、举报受理范围
  举报中心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者)对有下列财经违纪行为单位的举报:
  (一)省级以下(含省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违反预算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二)市地级以下(含市地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三)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审计机关有审计管辖权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举报者举报上述财经违纪行为,可以同时说明对财经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还可以说明其他知情人员。
  三、举报者的举报方式和有关要求
  举报者可以采用信函、电话、来人以及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为方便案件办理及结果反馈,举报中心提倡举报者署名举报;举报者署名举报的,应当留下联系电话或者其他具体联系方式。
  举报者应当据实告知举报中心被举报单位财经违纪行为的事实、具体情节,提供掌握的有关证据。对故意捏造事实,通过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而谋取私利的举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等非主观因素而发生误告等情况的除外。
  四、举报案件办理程序
  (一)登记。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对举报案件逐件按序登记,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将举报材料附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来人或者来电举报,应当对举报事项询问清楚,并如实记录,对重要案件,必要时可以录音。对重要案件的来人举报,厅领导应当亲自接待。
  (二)告知。举报中心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各类形式的举报,应当自接到举报后5日内告知可联系的举报者。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来人举报或电话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向举报者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函、邮件等书面举报,举报中心可以通过电话、回信、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可联系的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原因,无法联系举报者的,举报中心不履行告知程序。
  (三)签批。举报中心在举报案件登记表上提出初步办理意见,连同举报材料一并报厅领导签批。
  (四)办理。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按照厅领导的签批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转交厅机关业务部门办理;
  2.转交下级审计机关办理;
  3.直接办理;
  4.转交被举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对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知悉对案件有具体处理权机关的,应当建议来人来电举报者向有处理权机关举报,或者将信函、网上举报材料等书面举报材料转有处理权机关办理;举报中心不知悉有具体处理权机关的,应当将案件转交省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厅机关各业务部门接到举报中心转办的举报案件和举报中心直接办理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厅领导的签批意见,按下列方式及时查办:
  (1)举报案件涉及当年将要进行的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可以等到项目实施时查处。但如果举报事项性质较为严重,线索较为明确,必须及时处理纠正的,应当持厅机关介绍信及时查处。
  (2)举报案件不涉及当年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一般应于接到举报中心转来举报材料后30日内,持厅机关介绍信开展调查,并在60日内办结,案件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最多延长30日。案件经查属实需要作出处理的,可以函告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处理,需要作出处罚的,应当追加审计项目,作出审计决定。
  厅机关各业务部门接到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交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办理,确需转办的,经厅领导批准并告知举报中心。
  (五)督办。举报中心对转交厅机关业务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督办,索取办理结果。
  (六)反馈。厅机关业务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办理举报中心转交的举报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周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联系的举报者。举报者对举报中心反馈的办理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举报中心反馈的办理结果后30日内向举报中心说明理由,理由充分的,举报中心将案件转原办理单位再予核实;理由不充分的,举报中心应当向举报者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转或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周内,由举报中心向其报告办理结果。
  (七)归档。举报案件办理完毕,举报中心或者厅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举报案件登记表和案件办理结果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结合审计项目办理的举报案件,由厅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将查办案件的相关资料与审计项目一并归档,其他案件由举报中心负责归档。
  举报案件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举报保密规定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查办举报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不得将举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以及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
  (三)需要向举报者核查有关情况时,应当防止暴露举报者身份;
  (四)宣传报道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除征得举报者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资料。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举报工作总结和考核
  举报中心应当每年对举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作出举报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举报中心每年对厅机关和下一级审计机关办理举报案件情况进行考核。
  七、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1988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审计局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财经违纪案件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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