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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2012]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27
实施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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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委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23日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各级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措施。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省国资委
  2012年8月27日
  附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7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业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确定。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实施。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监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国资委可直接对监管企业的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企业领导人员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在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特殊情况下可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离岗、退休时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任中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现职满三年,应进行任中审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严重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协助完成;
  (二)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九条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所占比重不少于60%。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建议编制下一年度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加的审计项目,经批准后可予追加审计计划。
  纪检监察部门应把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参与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等工作,对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推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任职期间本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
  (六)履行出资企业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七)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经济决策中的依法决策是指,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所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
  重大经济决策中的科学决策是指,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决策方案中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决策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重大经济决策中的民主决策是指,决策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决策机构集体讨论的情况下,由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三)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的效益性是指,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盈利能力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
  (二)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债务风险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经营增长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是指,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或合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二)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三)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一般为三年。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子企业总户数的50%。
  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由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
  (五)任期内未经审计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其所在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范围内的事项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评价、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年报审计、正常的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等已有的检查成果。涉及企业改制的应单独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一)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期间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六)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七)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计立项。省国资委审计部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的委托建议,进行审计立项,做出审计计划安排;
  (二)确定审计组。省国资委派出工作人员会同配合审计工作的社会审计组织或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组组长由省国资委派出人员担任;
  (三)审前调查。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审计组首先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
  (四)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审前调查完成后,审计组按照有关要求,围绕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时间及其它审计事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进点公告。审计组到达企业后,应召开由被审计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中层代表、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对审计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七)审计实施。审计组以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检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科学、民主情况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就其合规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与评价,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做出责任界定;
  (八)交换意见。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不同意见;
  (九)出具审计报告。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或经委主要领导签批后,审计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
  (十)下达审计意见。省国资委根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企业收到审计意见后,应立即根据意见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以上工作应在审计意见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
  (十一)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应当整理相关资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任务的说明。审计报告应对本次审计的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延伸、追溯审查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配合与协助的情况等;
  (二)被审计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基本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三)审计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企业重大决策的依法、科学、民主情况及执行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审计的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有关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被审计人员主要业绩,企业和被审计领导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执行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审计评价。审计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指出应由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六)审计意见建议部分。审计报告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人员对审计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申诉,省国资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业绩与问题。
  (二)全面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员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员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做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时,根据审计结果,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结论。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年终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企业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人员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应移交有关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由企业领导人员承担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对于涉嫌违法,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泄漏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省国资委或审计组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省国资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市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冀国资[200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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