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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8-8
实施时间: 2012-8-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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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条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单体绿色建筑项目。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三)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
  第五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注重激励约束,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地区,以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
  第三章 申报、分配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政策、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支持重点,联合发布申报指南。(2)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属单位项目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市、县所属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政策标准编制、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示范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示范区)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指导项目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当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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