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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审[2012]8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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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绍兴市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绍兴市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审计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创新,推进计算机审计全覆盖,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障审计数据安全,全面提升我市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
  第三条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内容为基础应用、基础建设、计算机审计成果、制度建设和网站信息维护等。
  第四条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在市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局审计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牵头,计算机中心直接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县(市、区)审计局和市局各相关处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县(市、区)审计局和市局相关处室,年终对照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评材料报送市局计算机中心。市局计算机中心负责对自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予以核实。考核汇总结果提交市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根据市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县(市、区)审计局和市局相关处室得分前两名的,为审计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第八条 未完成市局年初下达的AO应用实例、计算机审计方法、信息系统审计案例和计算机优秀审计项目申报任务,取消年度审计信息化工作先进评比资格。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每年信息化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根据年初审计信息化重点工作,每年进行调整,并在年初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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