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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认发[2012]4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自然资源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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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林业局:
  为适应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价格评估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应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个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应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二、我省申请设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2006〕18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手续(申请表同时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省物价局审核颁发的《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临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三、设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具有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在国家没有管理规定前,由省价格认证中心会同省林改办协调指导省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学习,并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由省物价局、省林业局联合监制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样式附后)。持证人经省价格认证中心审核确认,可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认定。
  四、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具有重要意义。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各级物价、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设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本地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和实际需求相适应,稳步推进,逐步推开,确保我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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