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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审计局丽水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库[2012]172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审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6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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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关于丽水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24号)和《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库〔2010〕246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11年8月全面推行以来,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办卡率偏低、使用范围偏窄、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除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以外,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支出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费、临时人员支出和劳务费等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并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部门)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的宣传,形成单位(部门)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审核,规范管理。各单位(部门)财务人员应尽快制定本单位(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严格遵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报销规程,督促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努力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
  (三)改善环境,强化安全。各代理银行要切实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提高特约商户普及率,改善城乡农村商户的受理条件。要及时建立公务卡使用激励机制,采取有效的营销措施,提高办卡率及持卡人员用卡的积极性,为公务卡的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加强和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严禁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确保公务卡信息的安全性。
  (四)协调配合,督促深化。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丽政办发〔2010〕12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通报公务卡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定期统计公务卡发卡量、公务卡公务支出结算量以及各单位(部门)非正常现金支付结报情况;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各单位(部门)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代理银行的业务管理。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监察局
  丽水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相关附件:
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doc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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