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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激光卡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渝价函[2012]8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8
实施时间: 2012-5-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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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激光卡费的函》(渝规函[2012]83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告》(渝府发〔2010〕31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规划部门激光卡收费性质及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50号),经研究,同意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继续收取激光卡费,收费标准为每张激光卡325元。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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