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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18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4
实施时间: 2012-6-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8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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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关系,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范围
  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   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
  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
  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 5分;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详见附表)。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四)“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致使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五)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推进预购电量智能表等表计更换和远程自动抄表系统建设。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从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认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完善阶梯电价抄表、计价、收费等细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表
  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表
 

 

分     类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其中:每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

0.52

0.51

 

 

每月用电量201度—400度(含)

0.57

0.56

 

 

每月用电量401度(含)以上

0.82

0.81

 

 

二、居民合表用户

0.54

0.53

0.53

0.53


  注:1.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与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相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仍按原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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