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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22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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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决定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调整成品油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117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表)。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有关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随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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