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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29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3
实施时间: 2012-9-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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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委、教育局,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中小学校: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充分肯定。但是,在少数地方和少数学校仍然存在乱收费的情况,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损害了我市教育的整体形象。为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和强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规范幼儿园收费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规定。
  各区县应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住宿费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收费。各区县应将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备案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严禁幼儿园擅自提价。针对目前民办幼儿园收费上涨明显的情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备幼儿园的成本情况,保持幼儿园收费水平、调整频率的相对稳定。同时,各区县应加大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明码标价、未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按《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特别是对搞价格联盟串通涨价的民办幼儿园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进一步明确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免费提供作业本和免费提供初中教辅资料的通知》(渝财教〔2012〕128号)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代收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提供作业本,免费向义务教育初中学生统一提供教辅材料。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和课余时间上网费(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择校费、课本费以及课余时间上网费、军训费(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
  学校应具备与学分制教学管理相配套的学分制收费系统,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学校要通过广播、校园网或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对经批准的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要让广大师生知晓和明白学分制收费政策。
  学校要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并明确告知学生,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严禁学校借学分制名义违规收费;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多修学分而收费。未进行学费结算、未明确告知学生、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多修学分而违规收费,甚至因学校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应对学分制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凡是超过学分制试行期的,应重新申报学分制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民办学校学费审批和备案程序
  (一)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1、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教育或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或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2、经区县(自治县)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区县(自治县)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自治县)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或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经区县(自治县)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具体操作时,各学校将备案材料交教育部门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将所有办学成本列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学费标准范围,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制定学费标准。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接受其他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严禁违规收取退费手续费
  公办幼儿园退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规定执行。公办高校退费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教财〔2006〕25号)规定执行。其他公办学校参照公办高校退费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退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规定执行。
  属于正当退学退费的,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严禁任何学校、任何个人借机刁难学生或违规收取退费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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