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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药品出厂价格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12]34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12
实施时间: 2012-10-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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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市定价目录药品的出厂价格报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含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按《通知》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其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网址:);属于我市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
  二、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指派专员,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对不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的,我局将不公布其零售价格,并通报药品交易采购相关机构,取消其交易资格。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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