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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新劳社字[2000]4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0-4-29
实施时间: 2000-4-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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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各地就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反复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问题。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应以缴费年限为主。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但对198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含补缴年限),连续工龄满15年及其以上的(连续工龄的计算仍按新政发[1981]386号文件执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下同)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对补缴年限的缴费基数,应按减去相应年限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后计算,下同)。单位或本人不愿补缴的,应作一次性处理,并解除保险关系。
  二、关于国有企业在《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临时工的退休问题。国有企业在《劳动法》实施前(1995年1月1日前)招用的临时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上应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但对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连续工龄满15年及以上的,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或本人不愿补缴的,应作一次性处理,并解除保险关系。
  三、关于基础性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问题。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基础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可以是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可以是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是基于当时我区尚未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而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实行自治区级统筹,为了切实体现“公平”原则,便于统一和规范化管理,对目前仍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性养老金的地区,应从2000年4月1日起统一改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性养老金。同时,在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以及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也统一改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
  四、关于“买断工龄”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原缴费年限是否继续承认的问题。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因此抹煞劳动者以往的缴费年限。对“买断工龄”的职工,论其是否重新就业,原有的缴费年限(含可视同缴费年限)都应继续承认。
  五、关于按新劳险字[1995]291号文件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的,应从何时改正过来的问题。根据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对1993年1月1日至107号文件下发之日退休的人员,凡按新劳险字[1995]291号文件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107号文件计算的,应从10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改正过来。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关于原从事特殊工种,以后改变工种当干部的职工,可否提前退休的问题。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八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作业累计满九年以上和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改变工种当干部或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七、关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企业基层干部提前退休问题。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可比照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所谓“工作条件相同”,应以基层干部是否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为条件。凡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可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凡不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不能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八、关于企业干部落聘当工人或工人被聘当干部,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企业干部落聘当工人或企业工人被聘当干部,凡在现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应按现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在现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原则上仍按原岗位(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落聘女干部,其从事现岗位工作的时间可放宽到3周年。
  九、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而按病退处理的职工如何减发养老金的问题。原从事特殊工程的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但按病退处理的职工,其减发2%养老金的年限应计算至达到特殊工程退休年龄之日止。
  十、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137号文件规定,凡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准予办理退休手续。至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由本人申请,企业签署意见,经接受其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签章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个体劳动者应由本人申请,经接受其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审核签章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十二、关于失业职工和挂档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失业职工和挂档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接受其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行。
  十三、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乡镇企业应继续参加社会统筹。尚未参加的,可暂不参加。但对经营场地设在城镇,并招用有城镇户口从业人员的乡镇企业,应按规定为城镇户口的从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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