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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三金一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2]5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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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代征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简称“三金一费”)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采用税收征缴方式征收“三金一费”。将“三金一费”纳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征收,实现税款、“三金一费”一体化管理。在税收会计报表《入库税金分级次月报表》的“非税收入合计”项目下增设“三金一费”科目,以反映“三金一费”征收和入库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并进行核算;在执行各项“三金一费”相关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缴费期限原则下,尽量合并各项“三金一费”征期,提高征缴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要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三金一费”与税款“捆绑”征收。
  二、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所属稽查局要将“三金一费”纳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范围,对评估发现纳税人欠费的,要主动督促其补缴;对稽查发现纳税人欠费的,及时转交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催报催缴。严格“三金一费”减免,对确需减免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各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委托单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对拒缴“三金一费”的单位及个人,应于各季度终了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单位名称、拖欠费额等信息传递给委托单位,避免费款流失。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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