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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2012]47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2-9-17
实施时间: 2012-9-17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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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复合西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1〕1068号)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复合西药申报品种、剂型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公布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品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复合西药列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比例按照主要组成药的乙类药品支付比例执行。限定支付内容原则上按照主要组成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工作,加强对复合西药的支付价格审查,确保合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权益。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复合西药纳入医保支付的有关规定,依据临床诊疗原则,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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