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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全力服务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地税发[2012]168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6
实施时间: 2012-7-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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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全力打造核心增长极的决定》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南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地税部门职责,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南昌地税实际,特制定《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全力服务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全力服务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一、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为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提供强大财力保障
  (一)大力组织收入,夯实财力基础。到2015年,全市地税收入达到全省的四分之一,年均增长22.2%,到2020年,全市地税收入达到全省的三分之一,年均增长23.1%,“两个比重”同步提高,地方税收的财力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稳步提高收入质量。严格组织收入纪律,严禁有税不收,严禁收过头税、人情税,严禁引税等违法行为。强化收入质量监管,确保地税收入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成果,确保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强化重点税源监控,落实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联系挂钩制度,加强对全市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新开工、竣工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做大收入总量。
  (四)推动建立统一的跨部门、跨系统的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形成税收征管合力,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
  (五)深化国、地税合作,积极探索联合办税新模式,互相委托代征税收,降低征纳成本,堵塞征管漏洞。
  (六)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秩序,创造依法纳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
  (七)建立健全税务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加强与财政、公安、国税等部门合作,加大对偷、抗税和制售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八)强化“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用好用活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拓展纳税人发展空间。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及时、高效地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省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全力服务南昌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积极培植税源,支持南昌做大做强经济总量
  (九)密切关注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深入研究企业纳税地点,创造条件、培植税源、加强管理,争取有关行业的企业在本地缴纳税收。
  (十)支持建筑产业做大做强。对南昌市辖区范围重点工程、跨区域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分别征收和清算,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同一地区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公平。
  (十一)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降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成本。(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房产。对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适当减免。
  (十四)对企业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利用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事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从使用土地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十五)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单位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六)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十七)城市改造过程中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所占用的耕地,按规定的税收管理体制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九)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用于教学、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文化馆等,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大力策应南昌区域聚焦、产业聚焦、政策聚焦、资源聚焦,优化税源结构,助推南昌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
  (二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总部在南昌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二十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二)至201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四)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按扣除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五)对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十八)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十一)对旅游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十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十四)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五)落实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十六)落实好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最高限额政策。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
  (三十七)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主动策应南昌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向省局争取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试点在南昌先行先试。
  (三十八)积极策应南昌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为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三十九)主动配合南昌财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创新征管机制,整合征管资源,理顺征管职能,规范税收征收管理。
  四、创新服务举措,为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十)全力打造以“环境最优、效率最高、执法最公、评价最好”为主要内容的纳税服务新“四最”品牌,实现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部门服务向全员服务转变。
  (四十一)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税法,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资料,利用互联网发送涉税政策,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
  (四十二)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在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四十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阳光执法”,确保税收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加注重运用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纳税人实施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其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四十四)规范税收执法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落户南昌及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企业重大项目,在开发项目建设期间至竣工投产两年内,不得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
  (四十五)充分运用江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受理和监督等服务,逐步实现纳税人咨询办税的“一号通”。
  (四十六)继续深化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最大限度地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局,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涉税行政审批的效率。
  (四十七)坚持人才强税,深化地税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教育培训,打造一支“懂经济、善税收、会管理、勤服务”的高素质专业化地税干部队伍。
  (四十八)严格落实《南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承诺,严厉查处地税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占”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优化地税政务环境。
  (四十九)建立政策措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市、县地税部门绩效考核体系,跟踪问效,检查督导,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一流的纳税服务、高效的办事效率、优良的执法环境,助推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五十)建立市县地税局联动工作机制。市局成立服务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县(区)局也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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