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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成工商发[2012]119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8-21
实施时间: 2012-8-21
失效时间: 2015-8-2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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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积极营造便利化投资环境,主动服务“产业转移、产业调整、产业倍增”,促进我市“开放型区域中心和国际化城市”建设,助推成都“五大兴市战略”,现就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可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
  (二)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跨两个行业大类,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可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如使用“实业”、“工贸”、“发展”、“置业”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三)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服务外包产业,在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如“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现代物流”、“供应链”、“物流配送”、“策划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
  二、拓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渠道
  (四)允许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以境外的资金在我市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五)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增为注册资本。
  (六)支持外商委托与其有投资关系的境外企业或者个人代为出资;支持外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支持外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七)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的内资企业,不受被并购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
  三、试行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
  (八)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依法应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其经营范围可登记为“XX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筹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核发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九)实行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信息互认。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如不能提供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可提交经审批机关签署的“原件存我处”并加盖审批机关鲜章的复印件。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一年内可多次使用,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经提交了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该投资者一年内在我市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不用再提交经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设立登记。
  (十)简化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境外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提交的身份证明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合法入境手续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允许其凭台胞证、合法入境手续的有关身份证明或经我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十一)简化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以及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十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手续。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允许办理注册登记。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商品市场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商品市场开办方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凭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证明,即可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注册登记。
  五、改变监管方式,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十三)允许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首期注册资本已缴付且无违法记录的,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申请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十四)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度逾期未申报年检,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来办理年检的企业,可免予处罚。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经营的,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变更登记而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可免于处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经营期限延期登记。
  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延伸服务,进一步争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个案授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在我市,由国家部委局审批机关批准或四川省厅局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和四川省工商局通过个案授权方式,授权市局、高新局、龙泉驿局就地注册登记。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实现“四级联网”。实现各区(市)县局与市局、省局,市局与省局、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远程联网。申请人可在市、区(市)县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冠以或使用“成都”或“成都市”、“四川”或“四川省”的企业名称,可在市局窗口申报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名申请,方便境外投资人来蓉投资办企业。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实现网上审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实现“外网申报、内网预审、外网反馈、网上监督”的审批方式。申请人下载网上预审合格资料完善签字盖章,成都市、高新区、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一次办结,积极营造遵循国际惯例的政务服务环境。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双语服务。外资登记窗口标识为中英文对照内容;在市局登记窗口、市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务中心网站,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登记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供申请人免费领取、查阅和下载;外资注册窗口审查受理资料和接受咨询时提供专人双语服务。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实现全域覆盖。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权,各区(市)、县局均有权受理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咨询、办照、年检,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的时间和空间,登记注册更加便捷、高效,助推成都全域开放和承接产业转移。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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