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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级统一保险车辆车船使用税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财发[2012]141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2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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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市级公务车辆承保公司:
  为方便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车船税纳税义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调整市级单位统一保险车辆车船税缴费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车辆为市级单位纳入市财政统一保险范围且应缴车船税的车辆。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将纳入市级单位统一保险车辆的车船税,定期随车辆统一保险保费一并拨付至各相关承保公司,由各承保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各单位不再缴纳上述范围车辆的车船税。
  未纳入市级单位财政统一保险的车辆,仍由各单位自行向市地税局申报缴纳车船税或在办理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承保市级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保证及时缴费。因市财政局是按季向各承保公司结算保费和车船税,而承保公司可能每月都需代缴税费,会出现时间差,各承保公司要确保统保车辆保险及车船税不脱保、不断档、不重复征收。否则,一经财政部门核实,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及处罚。各保险公司因其工作失误或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市地税部门提供市财政统保车辆动态信息,以便市地税部门据此核实车船税缴费情况,避免出现应缴未缴或重复缴税现象。
  五、考虑到本文印发时间,对于今年已缴纳市财政统保车辆车船税的部门和单位,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将缴税车辆的相关信息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处,市财政将不再将这部分费用拨付承保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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