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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我市道路班车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和客运线路上限票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2]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18
实施时间: 2012-9-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2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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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相关客运企业: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2〕34号规定,我省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于2012年9月11日由每升7.11元调整为每升7.57元。根据山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燃油附加费标准及客运线路上限票价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构成中的燃油附加费由0.02元/人·千米调整为0.025元/人·千米。
  二、调整交运集团公司运营的道路班车581个上限票价;调整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道路班车11个上限票价。交运集团公司和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将调整的上限票价在售票大厅予以公示,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三、交运集团公司和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自主决定在调整后的上限票价内是否实施本次联动和调整执行票价,凡根据本通知实施调整执行联动票价的,应于2012年9月22日前备案并公示,公示1日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交运集团公司道路客运班车上限票价表
  2.青岛八方交通集团道路客运班车上限票价表

相关附件:
附表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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