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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中企融发[2012]8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发文时间: 2012-7-2
实施时间: 2012-7-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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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规定,现将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三)保费补助项目。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三类补助项目中,已获得担保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2011年度以前发生且2011年在保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对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申报。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上报。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2份)作为附件上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
  四、联系方式
  (一)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融资服务处电话:87291404 87291427 传真:87292816 邮箱:rzfw029@
  (二)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68936064 传真:87625997 邮箱:hang@sf.gov.cn 企业处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87611454,fengmd@sf.gov.cn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需提供以下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在保包括2011年初结转和2011年新增两个部分)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再担保机构提供经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的再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1年增加的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年度审计报告已列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可不再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八、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九、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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