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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中企工发[2012]8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发文时间: 2012-7-2
实施时间: 2012-8-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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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11〕67号),现将《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均应按照本办法验收。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各市(区)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剩余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每年集中安排两次,分别于6月和11月进行。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成立验收组, 验收组由相关专家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采取现场查验、会议审查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三、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向市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及拨付剩余资金申请,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
  (2)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及拨付剩余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及专项扶持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等)。
  (4)其他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区)中小企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成立项目验收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验收方式、安排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特殊原因影响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需调整建设目标、内容和完成时间,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向市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延期或调整报告,经省级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按批准内容进行验收。
  四、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等。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标准:
  (1) 项目实施完成后基本达到设计目标。
  (2) 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良好。项目执行中经费落实、使用得当,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楚,财务决算报表规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2)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3)未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设任务。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验收组和中介机构应保守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技术秘密。
  五、资金拔付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区)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对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审查的项目,财政部门拨付剩余资金。
  各市(区)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年度竣工项目验收情况形成总体报告,于每年度末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各市(区)财政、中小企业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成立复查组,对部分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复审。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扶持资金。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日起施行。
  附件
  1、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
  2、陕西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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