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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信创业[2012]24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2-6-5
实施时间: 2012-6-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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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22号),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工信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的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22号),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的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工信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信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信厅对省级示范平台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信厅对省级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择优推荐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群、创业孵化基地、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聚集或密切合作的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服务总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获得各市(州)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服务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并从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信厅。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单位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并查验原件),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或省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九) 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工信厅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信厅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信厅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通报公布。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信厅网公布,并在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工信厅,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工信厅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财务报表及《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各市(州)工信部门。各市(州)工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信厅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信厅。工信厅将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结果在工信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各市(州)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省工信厅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相关附件:
1.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xls    
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xls    
3.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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