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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车用燃料经营秩序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信办联[2012]4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1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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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信局、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安全监管局:
  我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封闭使用省份,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车用燃料经营秩序,严密防范因非法违法经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入贯彻落实《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举措。为抓好此项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于2003年出台了《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吉政明电[2002]15号),规定自2003年11月18日零时开始,采取全省区域内封闭运行方式,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和车辆(暂不含军队内部战略用油),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实践证明,乙醇汽油的推广应用,对有效改善大气环境、缓解石油资源短缺、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乙醇汽油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措施,坚决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车用燃料经营秩序监管
  近期,发现有未经批准违法私设站(点)经营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扰乱了车用燃料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各地工信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经营甲醇汽油等车用燃料行为,及时发现并整改,杜绝安全隐患,有效防控因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车用燃料市场准入
  依据《规定》第十六条,关于“自2003年10月17日起,除各地统建的调配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购入、销售、自用不含乙醇或乙醇含量在10%以下的车用油料,只允许购入、出售、自用乙醇含量在10%、符合环保要求的车用油料”的规定。各级工信部门不得受理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生产经营立项。
  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目前尚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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