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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经信节能[2012]6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11
实施时间: 2012-9-11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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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我市实施以来,节能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积极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为我市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关于天津市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工作机构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1〕28号)公布的我市节能评估机构名单将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节能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单位,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津经信节能〔2012〕5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拟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300元;
  (二)在本市设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并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具备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不少于6名具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的节能评估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六)专职技术人员与机构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节能评估机构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构简介;
  (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组织章程、管理制度、质量手册(摘要);
  (五)机构相关资质证明;
  (六)机构节能业绩证明;
  (七)技术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节能评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
  (八)机构拟申请的业务范围(附件1)及人员配置情况;
  (九)节能表彰奖励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013年1月21日至1月31日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A座521室),逾期不予受理。我们将组织专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评分(附件2),择优向社会公示后,公布我市节能评估机构名单及其从事节能评估的业务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 亮 83605973
  附件:1.天津市节能评估行业划分标准
  2.天津市节能评估机构评分表
  2012年9月10日

相关附件:
60号-附件1:天津市节能评估行业划分标准.doc    
附件2:天津市节能评估机构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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