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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妥善处理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安监财务[2012]3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2
实施时间: 2012-7-2
法规类型: 安全生产费用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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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我省将在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行业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就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行业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如何妥善处理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政策
  高危行业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重点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国务院为了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所实施的两项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财政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企业分别向财政专户存储不低于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决定对高危行业运用商业保险的社会化保障功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在重点行业中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家上述文件精神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之相关规定,重点行业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到位。
  二、妥善处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
  根据湘政办发〔2011〕79号文件精神和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当中应妥善处理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问题。
  1、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轨运行”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依法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视同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已按规定标准存储或部分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申请用已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直接购买,也可按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标准自行购买。购买责任保险的企业可凭购买凭证向财政及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退还已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申请,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申请及时足额予以退还。
  3、未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要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化解风险政策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重点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纳入财政监督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既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严格按《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之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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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6801(游客)   2016年4月26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妥善处理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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