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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2]3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8-27
实施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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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和《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3号)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参保与缴费工作
  (一)2013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二)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2年9月24日前或2012年10月24日前以及2012年11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凡是使用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元钱)。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二、各区县社保中心和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Ο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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