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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的函
发文文号: 哈公积金函[2012]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4-9
实施时间: 2012-4-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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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登记事宜函告如下:
  一、在本函下发前,尚未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借款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保管,将《房地产抵押合同》交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管。
  二、在本函规定的期限内,借款人不办或拒绝抵押登记的,中心将依据《借款合同》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特此函告。
  联系人:符伟恒、刘源凯、刘洋、钱盛楠
  电 话:88312975、88312973、88312736
  地 址: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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