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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土资籍发[2012]3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2-8-9
实施时间: 2012-8-9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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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维护土地合法权益的诉求逐步增多。为加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工作,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积极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更加重大。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厅领导任组长,地籍、法规、耕保、整理、利用、执法监察、信访、纪检监察和信息中心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全省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组织有关处室(单位)联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依法调处,化解矛盾。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对于争议案件要先行调解,尽量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并下达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调查和处理。
  三、集中精力,落实责任,处理积案。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集中物力对已发生(包括上级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遗留积案,进行妥善处理,逐步化解矛盾,避免引发越级访和群体访。要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有关分管领导和科(处)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责成专人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重点案件,以及易引发越级访和群体访的案件,要实行包保责任制,专案专人,负责到底。9月15日前,各地要对能调处的案件全部结案;不能结案的,要逐案登记汇总(详见附件2),上报市(州)局集中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市(州)局集中研究,仍解决不了的,汇总上报省厅备案,由省厅会同各市(州)及有关县(市)局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按“专案专人”的原则,及时跟踪和了解案情发展情况,落实好稳控措施。
  四、制定预案、认真应对,及时上报。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土地权属争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随时做好应对工作。对突发的土地权属争议,各地要由主要领导亲自调度,有关分管领导亲自组织接待,及时了解案情,做好政策法规解答和群众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掌握案情发展趋势,防止矛盾激化。对问题严重的、涉案人员较多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案件情况。同时,要组织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化解矛盾,做好维稳工作。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月排查,定期调度,及时督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上下联动,实行动态监测,随时掌握重点案件动态变化情况。每月,各地要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排查,建立本级土地权属争议维稳工作档案,及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从2012年9月1日到年底,每半个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调度一次,督导各地抓紧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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