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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质量技监局浙江省统计局浙江银监局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信资源[2012]50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统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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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国资委、质量技监局、统计局、银监分局、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5月12日第10号公告发布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和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1]87号)要求,省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质量技监局、统计局、浙江银监局、能源局决定对我省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1220家企业(单位)组织实施“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现将《浙江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5月12日第10号公告,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dpc.gov.cn或省经信委网站www.zjjxw.gov.cn 查询下载。)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我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经信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本地区“万吨千家”节能行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万吨千家”企业(单位)按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并与各企业(单位)签订“十二五”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要加强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的节能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按时完成本地区“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请各市经信委确定一名“万吨千家”节能行动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8月30日前报省经信委(资源处)。
  联系人:俞文苗,电话(传真):0571-87056763,邮箱:yuwm@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省质量技监局
  省统计局           浙江银监局           省能源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5月12日第10号公告发布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和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1]8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省“十二五”单位GDP能耗降低18%约束性指标的目标任务,组织我省年耗能万吨以上的1220家企业(单位)开展“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0号公告,纳入我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的1220家企业(单位)均为独立核算的重点用能单位,其范围包括:
  (一)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客运、货运、水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千万吨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
  (三)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人数1万人以上的学校。
  为保持节能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十二五”期间不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名单作大的调整。“万吨千家”企业(单位)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费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由各市经信委审核提出并由省经信委调整公布。“十二五”期间新增“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强化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推动“万吨千家”企业(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万吨千家”节能行动以企业(单位)为主,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指导、扶持、激励、监管等措施,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属地管理。省经信委负责“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各地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的实施工作。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单位)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多措并举,务求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奖惩机制,推动“万吨千家”企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节能效果。
  (三)主要目标
  “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管理水平显着提升,长效节能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1220家“万吨千家”企业(单位)实现节约能源超过1005万吨标准煤。
  三、“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工作要求
  (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建立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将本企业(单位)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要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加强监督,一级抓一级,逐级考核,落实奖惩。“万吨千家”企业(单位)“十二五”年度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不得低于时间进度。
  (三)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办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注重节能文化建设的企业节能管理机制,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
  (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努力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要创造条件建立能源管控中心,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单位)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要按照政府统计制度要求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准确及时上报各项能源统计报表,并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要按照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并按时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单位)“十二五”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单位)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的三个月内,将能源审计报告送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在告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六)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万吨千家”企业(单位)每年都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节能技术进步等工作。要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促进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要加快实施能源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高效换热器、节约替代石油、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等重点节能工程。要积极开展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七)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划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加快老旧电机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电机。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快淘汰高耗能、低效率的老旧车船,优化运力结构。
  (八)开展能效达标对标工作。“万吨千家”企业(单位)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达到国家和省限额标准。客货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要学习同行业能效水平先进单位的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制定详细的能效对标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促进企业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集团企业要组织各下属企业开展能效竞赛活动。
  (九)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任务完成情况与干部职工工作绩效相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在节能管理、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降耗等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或完不成节能目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十)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要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节约型文化建设,增强员工节能的社会责任感。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车船驾驶人员等开展节能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宾馆饭店、商贸企业要加强对消费者的节能宣传,学校要把节能教育、环境教育纳入素质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能教育、环境教育宣传活动。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区开展“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将“万吨千家”企业(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每年汇总并公布各地区“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主要公布各市“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考核总体情况,省属企业(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单位)名单,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国资委、浙江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在线监测系统,编制发布“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研究建立“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量交易制度,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本地区“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做好监督、考核工作。督促“万吨千家”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强化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的节能监察。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并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经信委。
  (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强化行业监管,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节能专项资金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质监部门要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节能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节能监管。
  统计部门要加强“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统计工作,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做好“万吨千家”企业(单位)的节能进展情况分析,做好相关数据的核对工作。
  省国资委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省属企业的指导,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将省属国有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相应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节能考核,落实奖惩机制。
  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充分考虑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节能严重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控制信贷投放。
  (四)各级能源监察机构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落实实施方案。传播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组织开展节能培训,指导“万吨千家”企业(单位)定期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要加大监察力度,依法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设备情况、节能规划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五)有关行业协会和节能服务机构要跟踪研究国内、国际先进能效水平和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工作,为企业节能管理、技术开发和节能改造提供咨询和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等部门规章。加快制(修)订高能耗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等强制性地方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地方标准。
  (二)加强节能监督检查。组织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大节能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好国家节能、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产品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各市、县(市、区)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技改项目、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进一步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量审核机构行为,鼓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参与节能改造。
  (四)建立健全节能目标奖惩机制。探索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交易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万吨千家”企业(单位),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其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其实施限制性信贷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企业,要在省属企业年度考评等级制度的指标体系中予以扣分;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方国有企业,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
  (五)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
  (六)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报道“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曝光和揭露浪费能源的反面典型,公布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万吨千家”企业(单位)名单,追踪报道节能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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