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2]24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 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 沈价审批[2014] 2014/2/17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 鲁财综[2008]49 2008/8/1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省国税普通发票工 闽价费[2010]48 2011/1/1
关于同意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等问 财综[2003]91号 2003/1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桂国税发[2000] 2000/7/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 湘财综[2015]43 2016/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2/1/1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 津价费[2006]24 2006/8/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就诊证工本费 沪财预[2006]49 2006/6/5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新版贵州省道路运输客票工 黔价费[2011]77 2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