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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函[2006]110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6-7-26
实施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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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步伐,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设施,是集中开展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工作场所。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试点目标
  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集中办公,同时规范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差的状况,最终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为广大参保和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险服务。
  三、试点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一般为:省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2000平方米左右,地市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8000平方米左右,县区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000平方米左右。按功能设置一般分为:前台服务区、后台支持区、档案资料保管区、办公区四个区域。各区域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省级35%、 30%、25%、10%,地市级40%、25%、25%、10%,县区级40%、25%、25%、10%。
  四、试点工作安排
  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建设规划。要加紧制定本省(区、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每个省份今年选择2-3个城市(区县)进行试点。各地建设规划和试点城市(区县)名单请于9月底前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厅(局)领导负责、相关处室参加的相应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和协调相关工作。
  联系人:孟伟 姚从权
  电话(传真):010-84222158
  电子信箱:mengwei@molss..
  yaongquan@molss..align=right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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