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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5]120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5-4-14
实施时间: 2005-4-14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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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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