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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鄂州市公立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收费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农医规[2012]8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4
实施时间: 2012-6-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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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鄂州市物价局、鄂州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申报“冬梅护理”等级护理服务价格及降低公立医院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的请示》(鄂州价费[2010]105号)收悉。为落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配合卫生部《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实施,向患者提供满意的护理服务,同时考虑合理体现护理工作价值,调动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护理工作水平,有利于病人的临床治疗。经研究,同意你市借助“冬梅护理”服务品牌,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收费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优质服务,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号)中的《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规定,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实行优质护理病区,经市物价、卫生、人社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调整后的护理费收费标准。
  三、优质护理病区含无陪护病房生活护理、基础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为:一级优质护理40元/日,二级优质护理30元/日,三级优质护理20元/日,同时不再收取其他护理费用。重症监护、特级护理暂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本文制定的优质护理价格为最高价格,你市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四、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请你们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同步将新的优质护理收费标准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支付范围,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落实大型医用设备磁共振扫描(MRI)及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价格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0%的配套措施。
  五、有关医疗机构在经批准实行优质护理服务收费标准中,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患者的监督。
  六、你市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收费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指导,保证临床护理质量,做好跟踪督查和服务工作。试点工作期间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反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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