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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荆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农医规[2012]9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6-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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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荆门市物价局、荆门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确定荆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荆价[2012]8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处置成本的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将你市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荆门市所辖范围内凡与荆门市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单位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具体价格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高2.5元,其中有固定床位的一级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日提高1.2元。提高部分主要用于缴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每单位每月40元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所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直接向病人加收。
  (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每公斤2元的标准收取。
  三、医疗废物处置的其他有关问题继续按鄂价费[2009]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2年6月2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荆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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