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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6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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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民政局,省电力公司及有关供电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98号)要求,决定在我省推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实行免费用电基数政策。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费用电基数政策规定
  1、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
  2、免费用电基数的电费按照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的电价标准计算,即:每户每月优惠金额=(不满1千伏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0千瓦时。
  3、免费用电基数优惠电费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落实。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然后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户数及规定的每户每月优惠金额将电费返给当地民政部门,再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退还给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上述金额每半年集中返还一次。
  4、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起执行,原对城市“低保户”的用电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二、政策落实责任划分
  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供电区域内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用电免费政策,由各市、直管市、县、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民政局和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省电力公司代管及地方供电公司或供电单位自管供电区域,由所在地县(市)物价部门、民政部门和供电单位负责落实。
  三、有关要求
  1、各地物价部门、民政部门和供电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2、按照各部门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国家给予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免费用电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4、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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