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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我市道路班车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和客运线路上限票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2]6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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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相关客运企业: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2]25号)规定,我省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于2012年7月11日由每升7.13元调整为每升6.79元。根据山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燃油附加费标准及客运线路上限票价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构成中的燃油附加费由0.02元∕人·千米调整为0.015元∕人·千米。
  二、调整青岛交运集团运营的道路班车577个上限票价;调整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道路班车10个上限票价。青岛交运集团和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将调整的上限票价在售票大厅予以公示,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三、青岛交运集团和青岛八方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将执行票价调整至新的上限票价以内,并于2012年7月23日前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青岛交运集团道路客运班车上限票价表
  2.青岛八方交通集团道路客运班车上限票价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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