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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变更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名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价服[2012]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6
实施时间: 2012-4-6
失效时间: 2013-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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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发改局:
  2006年根据《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闽价[2003]服532号)规定,我局按照法定程序,经成本监审和项目论证后,出台厦价服[2006]76号,将“有线电视建设费”和“有线电视下地管网费”,合为“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其实质内容相当于闽政[2010]8号《定价目录》中房地产类“两管三线”项目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现就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收费项目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名称变更为“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费”。
  二、收费标准仍按居民用户650元/户,非居民用户650元/终端执行。
  三、收费对象: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海沧区新增的有线电视用户。其中:
  1.新建各类建筑物的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没有广播电视配套设施的已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它建筑物,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此前,已签订有线电视入网(建设)合同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执行减免政策。属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经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仍按380元/终端的标准实行优惠。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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