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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价商[2012]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3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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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更好地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保障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调节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220号)和2009年6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纪要》以及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车营运管理以及加气站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61号)有关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当成品油代表品93号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规定价格并持续到规定时间时,可由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申请,经我局核准后,可加收燃油附加费。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5.45元并持续10天以上,调高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6.45元并持续10天以上,调高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7.45元并持续10天以上,调高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3元。同时着手研究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工作。
  二、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价格标准以下并持续10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
  三、若调整出租车运价标准,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相应重新进行修改。
  四、本通知自2012年3月22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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