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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租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价商[2012]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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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中油鹭航油气有限公司:
  近年,由于液化气钢瓶采购价格提高,按照《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规定,钢瓶使用满15年必须强制报废,钢瓶每4年须检测一次,使得钢瓶检验费用有所增加,因此,经我局研究,决定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向租赁用户收取钢瓶使用租金,租金标准为YSP-15型钢瓶1.80元/月,YSP-5型钢瓶1.00元/月,使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为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钢瓶每4年进行检验。
  三、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同时适用于全市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原厦价商[2007]16号文自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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